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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09115398612137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辉,蔡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9115398612137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辉。被执行人蔡文强。申请执行人凌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