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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波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25号原告:马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莱芜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社吉,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波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波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马波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