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卓阳印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卓阳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丹路宝鼎威货运市场A区综合信息楼一楼19-21号。组织机构代码:570003481。法定代表人:罗世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卓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组织机构代码:32615579-0。法定代表人:赵会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2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卓阳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齐商银行桓台县支行;账号:);二、如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