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新平与靳洪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平,靳洪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037号原告:马新平,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靳洪祥,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新平诉被告靳洪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新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马新平负担。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