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新平与靳洪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平,靳洪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037号原告:马新平,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靳洪祥,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新平诉被告靳洪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新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马新平负担。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