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电阀门有限公司、夏关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电阀门有限公司,夏关昌,芦林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722号申请执行人欧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基地。法定代表人季克朝。被执行人夏关昌,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芦林子,女,1956年1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电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关昌、芦林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关昌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关昌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