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世照与王文涛、王瑞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照,王文涛,王瑞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59号原告:王世照,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文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瑞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世照与被告王文涛、王瑞龙劳务合同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涛、王瑞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