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存玉与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玉,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209号 申请人:王存玉,男,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平,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温溪镇四号工业区,注册号331100400001639。 法定代表人:张炅。 被申请人:张王平,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湧,女,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张炅,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张旻,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玉与被告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名下的价值5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名下价值5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