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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乐美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斯诺克箱包有限公司、许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乐美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斯诺克箱包有限公司,许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898号原告:东莞市乐美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138工业园坤厚科技园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LN332F。法定代表人:刘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洪超,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斯诺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村四村金园路三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P1UB1C。法定代表人:许建。被告:许建,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东莞市乐美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斯诺克箱包有限公司、许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淑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