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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长钱、吴金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甄长钱,吴金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615号原告: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长沙路庐州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5998H。法定代表人:凌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艳萍,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甄长钱,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吴金苹,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同上。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长钱、吴金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甄长钱、吴金苹的起诉。案件受理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