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政与范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范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236号原告:刘政,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范旭,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诉被告范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政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