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昭宏、黄祖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宏,黄祖灿,黄琼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曾昭宏,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黄祖灿,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黄琼琼,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曾昭宏与被执行人黄祖灿、黄琼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黄祖灿的房产已经被本院拍卖成交,申请人参与了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