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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文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060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阳。被告:吴文熠。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64元,由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皙人民陪审员  陈战平人民陪审员  刘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