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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均,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王某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97号原告:李某均,男,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娟,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丽,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慧,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强,系该公司徽县三中项目负责人。被告:王某强,男,汉族。原告李某均诉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被告王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审判员  丁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