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蕲春县国土资源局、蕲春县八里湖龙凤山呈祥加油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国土资源局,蕲春县八里湖龙凤山呈祥加油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6行审31号申请人: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四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60112871903。法定代表人:宋双良,局长。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龙凤山呈祥加油点,住所地:蕲春县。法定代表人:张继武,该公司���资人。申请人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蕲土资罚(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龙凤山呈祥加油站在湖北省××里龙凤山林场占用土地1796.77平方米建加油站,该宗地地类及面积为裸地(127)1796.77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违法占地的事实。申请人依据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违法占地现状图、地类和用地规划确认证明等证据材料查明的事实,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2日做出蕲土资罚(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龙凤山呈祥加油站予以���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湖北省××里龙凤山林场1796.77平方米(折合2.70亩)的国有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96.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796.7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柒角整(¥17967.70元),逾期不履行期间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利。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并履行强制执行事先催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龙凤山呈祥加油站未依法使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申请人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蕲土资罚(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蕲土资罚(201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申请人蕲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董 桦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琦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