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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彭积冰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积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2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积冰,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现暂住随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随县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积冰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积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福建人黄某1与随州市人谢某1在随县唐县镇合伙建立了勤德石材厂,聘用被告人彭积冰为厂长。黄某1为大股东,负责石材厂的销售、管理。谢某1系石材厂小股东,担任会计。彭积冰有吸毒恶习,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彭积冰在福建老家吸食冰毒后,产生精神恍惚。次日,被告人彭积冰返回随县唐县镇勤德石材厂。2017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彭积冰进入会计谢某1的办公室,要求谢某1陪其出去转下,谢某1予以拒绝。被告人彭积冰随即上前将谢某1按在椅子上,撕扯谢某1上衣,并用手摸谢某1的胸部,谢某1极力反抗并呼救,与谢某1同一间办公室的黄某2听到谢某1呼救后欲将彭积冰拉开未果,便离开办公室找人帮忙。黄某2离开后,彭积冰将谢某1按倒在地,用手脱谢某1的裤子,谢某1在反抗过程中,裤子仍被彭积冰脱至腰下,双方正撕扯时,黄某2同其喊来的宋某将被告人彭积冰拉开。谢某1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其丈夫,谢某1的丈夫又打电话告诉了谢某1的弟弟,并报警。随后谢某1的弟弟和丈夫先后赶到石材厂,分别将彭积冰殴打一顿。随县公安局唐县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彭积冰传唤至唐县镇派出所,并对彭积冰尿液样本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基本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查获经过》、制作的《尿液采集笔录》、拍摄的作案现场照片4张。2、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3、证人黄某1、邓某、谢某2、黄某2的证言。4、随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随县公(唐)刑罚决字(2017)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彭积冰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积冰以性刺激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积冰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积冰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孙天耀审判员  张云成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子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