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利祥与言华、厉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祥,言华,厉仙花,言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148号原告:胡利祥,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东,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言华,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厉仙花,女,194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言某,男,201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言某母亲。原告胡利祥诉被告言华、厉仙花、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胡利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言华、厉仙花、言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利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祥撤回对被告言华、厉仙花、言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8元,减半收取计8374元,由原告胡利祥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