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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江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江洪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20号原告: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朗香郡14栋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581483038L。负责人:段成林。被告:江洪,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撤回对江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郭建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瑜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