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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澄常工业园集中区小湖路6号。委托代理人:张有志,北京大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湖滨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黄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进,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苏041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121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保全费1170元。被执行人黄进对被执行人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进的银行账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进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万福花园12幢甲单元602室的不动产,现该不动产正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依法向该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现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常州创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进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动产登记信息,现两被执行人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