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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财富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财富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723号原告: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80541925。法定代表人:鲁银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卓岑,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宁,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财富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万利达科技大厦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9779K。法定代表人:何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峥,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财富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5元。审判员  张法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