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之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之杰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机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顾洋,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该公司诉讼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英之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新天地华庭A3-303。法定代表人:赵云汉。被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中机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301。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被执行人:杨书德,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顾洋,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顾涛,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英之杰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机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顾洋、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2015)滨民初字16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天津英之杰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机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顾洋、顾涛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59436.65元,截至2015年7月6日的罚息189420.83元及自及自2015年7月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复利,律师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144050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四必查”程序,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顾洋等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中机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名下车辆的底档,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厂房两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杨书德、张大伟、顾洋、顾涛等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 磊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