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秀云与交口县水头镇碾子沟村民小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云,交口县水头镇碾子沟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冯秀云。被执行人:交口县水头镇碾子沟村民小组,住所地:交口县水头镇。法定代表人:任灵泉,小组长。本院在执行冯秀云与交口县水头镇碾子沟村民小组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交口县水头镇碾子沟村民小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交口县水头镇碾子沟村民小组在你处账户的存款82900元,划拨至交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