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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812号起诉人陈某某,男2017年8月17日,本院收到陈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工程款9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违约金22572元(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原告起诉后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排除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本案施工地点为秦川某某,位于渭南市某某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