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余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10号原告李艳红,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余小丽,女,汉族,住正阳县。原告李艳红与被告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艳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丽的起诉,是对其具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艳红承担。审判员  马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