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丽芬申请执行汪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芬,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丽芬,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汪月,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芬与被执行人汪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汪月公积金存款20,000.00元给付申请人刘丽芬,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公积金已冻结但不足全部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本次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