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素英,石生,张连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32号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被告:张素英,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石生,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连福,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素英、石生、张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保全费1225元,合计1284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