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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素英,石生,张连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32号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被告:张素英,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石生,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连福,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素英、石生、张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保全费1225元,合计1284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