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匡满英、林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满英,林惠英,施正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匡满英,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林惠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施正诚,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匡满英与林惠英、施正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惠英、施正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3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300元。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