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张立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张立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98号原告王丽,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立忠,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张立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