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巢湖瑞阳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瑞阳矿业机械有限公司,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巢湖瑞阳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西侧市金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怀财。委托代理人龙凤梅(特别授权),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烈士乡冯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东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巢湖瑞阳矿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113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未承担案件诉讼费2979.00元,申请执行费19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关闭,在荥经县安监局有关闭补偿款,现未到位。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1822执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在荥经县安监局的煤厂关闭补偿款138863.00元,待补偿款到位后由荥经县人民法院提取。本院对被执行人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巢湖瑞阳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