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行审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苍南县钱库镇李家车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钱库镇李家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58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钱库镇李家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李家车村。负责人李以铿,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等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10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钱库镇李家车村集体土地773.8平方米;第二项内容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三项内容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2440元。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该第二项内容由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