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481号原告:胡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1,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马培培,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马某1儿子。原告胡某诉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启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钢,被告马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培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胡某与马某1于2001年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胡某、马某1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常为生活琐事纠纷不断。2017年3月马某1离家,至今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每月收入既不用于家庭生活,也不支付房屋贷款。由于胡某没有工作,在家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马某1的行为使胡某及其孩子生活非常困难,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为了维护胡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胡某与马某1离婚;2、判令婚生女马某2由胡某抚养,马某1每月承担生活费1500元。被告马某1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现胡某因家庭琐事起诉离婚,但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胡某与马某1均系再婚,双方于2001年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胡某、马某1婚前婚后多年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7月12日,胡某以与马某1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马某1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双方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特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胡某、马某1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且生育了孩子,证明双方的感情得到了巩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双方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胡某主张其与马某1分居生活、感情彻底破裂,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要求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袁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