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樊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李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2民初1629号原告:樊伟,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岗,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13楼。负责人:沈丽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宏,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洪君,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生,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住湟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第三人李洪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邓旼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仲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