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63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真树与陈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树,陈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3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真树,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陈丰良,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陈真树与被执行人陈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丰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真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