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季连玉与韩海英、汪立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连玉,韩海英,汪立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季连玉,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韩海英,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汪立树,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做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桃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刘福国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