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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赵少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赵少芳,鲍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1513-2。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被执行人赵少芳,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鲍益芬,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少芳、鲍益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57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7280.1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859.2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永嘉县、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且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3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彬彬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302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1513-2。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被执行人赵少芳,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新安乡东夹头村2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9172364。被执行人鲍益芬,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张溪乡黄界坑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09106269。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少芳、鲍益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57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7280.1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859.2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永嘉县、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且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3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章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