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彩芬与唐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彩芬,唐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870号原告:叶彩芬,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唐彩琴,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叶彩芬诉被告唐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叶彩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彩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彩芬承担。审 判 员 吕虹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思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