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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王见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王见龙,胡国梁,王清华,王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负责人:夏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见龙,男,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国梁,男,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清华,男,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开阳,男,汉族,住武穴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诉王见龙、胡国梁、王清华、王开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见龙、胡国梁、王清华、王开阳未按期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现查明,王清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清华银行存款70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