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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民初1236号原告: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4号5号楼3单元351室。法定代表人:肖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星,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89-29号3号楼3-2室。法定代表人:丁天龙,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星、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装潢装修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新华联4楼的海鲜大世界装修工程,工期35日,工程总价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7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为56万元,被告陆续给付36万元,尚欠200000元,经多次催要拖欠不付。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装潢装修的海鲜大世界停业,其他合伙人下落不明,现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无力给付原告的装修款。本院认为,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已履行,确认为有效。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确定装修工程款决算后,应及时给付剩余的装修款,未及时给付装修款导致纠纷产生,对此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西宁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青海弘桂坊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革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书记员  武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