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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尤清、陈炳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尤清,陈炳广,邓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尤清,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陈炳广,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82519590xxxx31X,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邓洪娟,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尤清与被执行人陈炳广、邓洪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7)桂051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炳广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广西国有滨海农场移民职工住宅小区369号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铁山港区[2001]北铁土建字第5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50512201600313号】。二、将陈炳广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广西国有滨海农场移民职工住宅小区369号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铁山港区[2001]北铁土建字第5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50512201600313号】过户至李尤清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广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