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权管学、权新辉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管学,权新辉,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85号申请执行人权管学,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权新辉,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中医医院。本院在执行权管学、权新辉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309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中医医院名下的银行账户的1700000元进行了财产保全。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