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杰与朱亚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朱亚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78号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南,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杨杰诉被告朱亚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