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7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王智博、刘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王智博,刘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03号。代表人:陈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智博,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桂珍,女,194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王智博、刘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4281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智博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桂珍名下房产档案,因房产未清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