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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小花与被执行人唐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花,唐之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花,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4日,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唐之炎,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17日,住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刘小花与被执行人唐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24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之炎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唐之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其在大竹县竹阳镇新华街商业用房(33.4平方米)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大竹支行抵押贷款19万元(该案也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小花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申请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文兵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开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