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成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美,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文盲,旅社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薛卫东,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美及其辩护人薛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22时许,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边防派出所民警蔡某、方某、杨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819号木蓝旅社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在告知过程中旅社经营者被告人黄成美采取哭闹的方式不予配合。后黄成美又与来到旅社的罗某发生纠纷,欲殴打罗某,在被现场民警蔡某、方某、杨某制止后,黄成美揪方某警服,脚踢方某、杨某,嘴咬杨某手臂,致民警方某、杨某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成美于2017年5月22日晚于启东市吕四港镇木蓝旅社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方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蔡某、周某、罗某的证言笔录和部分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执法记录视频资料、义务兵证复印件、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成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成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致一人轻微伤,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成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成美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情节较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成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则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