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7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负责人:彭仁锋。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应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价值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15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飞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