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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学明、陈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明,陈木钦,瞿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876号申请人:周学明,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木钦,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瞿国强,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周学明与被告陈木钦、瞿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陈木钦、瞿国强名下价值212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周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陈木钦、瞿国强名下价值212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580元,由周学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