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伍玉回、肖秀红、伍博文、陈霞与被告夏国松、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陈超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回,肖秀红,伍博文,陈霞,夏国松,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陈超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67号原告伍玉回,男。原告肖秀红,女。原告伍博文,男。法定代理人伍素云,女。委托代理人伍玉回,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霞,女。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国松,男。被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郭跃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莲城路。负责人刘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住所地:新化县迎宾路邮政局营业厅隔壁。负责人李世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超芝,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林山村天花山组4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玉回、肖秀红、伍博文、陈霞与被告夏国松、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陈超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玉回、肖秀红、伍博文、陈霞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国松、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陈超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玉回、肖秀红、伍博文、陈霞撤回对被告夏国松、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陈超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伍玉回、肖秀红、伍博文、陈霞负担。审 判 长 邹铁斌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文彬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