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武汉纽澳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武汉纽澳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191号之一原告:陈晓杰,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武汉纽澳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A108-204室。法定代表人:李明岩。原告陈晓杰与被告武汉纽澳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陈晓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陈晓杰负担。审 判 长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吕文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