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会平、姚明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平,姚明伦,夏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赵会平,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姚明伦,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夏爱英,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会平与被执行人姚明伦、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2日权利人赵会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姚明伦、夏爱英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5067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该债务的加倍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237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明伦、夏爱英银行存款1685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