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48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卞勇、毛学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勇,毛学朋,陆兆龙,毛学余,毛周发,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8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卞勇,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毛学朋,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陆兆龙,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毛学余,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毛周发,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勇与被执行人毛学朋、张超、陆兆龙、毛学余、毛周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学余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学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