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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贵与被执行人贾清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贵,贾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贵,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清元,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明贵与贾清元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